作者:志正工程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29 09:47:25
粤财采购函〔2022〕134号
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22年代理省级项目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经随机抽取,省财政厅将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4家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作为开展监督评价对象,对其2021年执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名单内的代理机构自愿参加评价,不在名单内的其他代理机构可向省财政厅申请参加评价。
二、监督评价方式及内容
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省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遵照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和《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代理机构企业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与业绩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派出监督评价工作组对4家代理机构2021年度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分别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
三、监督评价工作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自收到文件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申报与自评阶段。名单内的代理机构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准备好本机构基本情况、2019-2021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自评报告等(报告模板及资料见附件3-4),并于2022年11月28日前完成资料申报和自评,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书面审查评价阶段。省财政厅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结合书面审查评价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特别是针对项目执行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与代理机构展开沟通。代理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签字确认评价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意见阶段。省财政厅将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权单位进行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监督评价情况上报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代理机构应将此次监督评价作为展示本单位综合实力和提高本单位专业能力的契机,积极主动申请参加评价。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代理机构应予以积极改正,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政府采购专业服务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请各相关机构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建立专人联络机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配合评价,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瞒报漏报的将被视为弄虚作假,逾期未报送的将被视为拒绝接受监督评价。财政部将分阶段对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不同要求,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及时公布并更新相关工作动态,请各相关机构及时关注,确保沟通畅顺、反应及时。
附件:
1、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名单
2、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回执单
3、监督评价材料清单
4、代理机构自评报告(模板)
5、财政部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政策法规(扫描件)